-- 作者:惠子
-- 發布時間:2007/8/3 23:08:57
-- 發一個 通信電源運行維護管理規定
湖南省電力公司 通信電源運行維護管理規定 (試行)
湖南省電力公司 二○○六年八月 目 錄
1 總則 2 2 管理原則及職責 3 3 基本要求 4 4 運行維護工作要求 6 5 故障判斷 9 6 附則 9 7 附錄:通信電源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及可靠性指標 10 1 總則 1.1 通信電源系統是保證通信設備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尤其要保障在電力系統事故時通信設備的不中斷供電。通信電源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是電力系統通信專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1.2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在于闡明通信電源系統的管理、技術和運行維護要求,明確職責,加強對通信站電源系統的管理,不斷提高通信電源和蓄電池的運行可靠性。 1.3 本規定適用于湖南電網通信站電源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均應遵照執行。 1.4 凡接入湖南電力通信網的電力生產企業可參照執行。 1.5 引用標準 DL/T 544-94《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DL/T 724-2000《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DL/T 637-1997《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訂貨技術條件》 國家電網生技[2005]400號《國家電網公司十八項電網重大反事故措施(試行)》 湘電公司生[2004]1067號《關于加強變電站蓄電池設計、訂貨、安裝及運行維護要求的通知》 湘電公司調[2004]73號《湖南省電力系統通信管理規程》 IEEE Std 1188-1996 《IEEE 推薦用于站用閥控鉛酸(VRLA)蓄電池的維護、測試和更換方法》 信息產業部YD/T 1051-2000 《通信局(站)電源系統總技術要求》 信息產業部YD/T 1058-2000 《通信用高頻開關組合電源》
2 管理原則及職責 2.1 管理原則 2.1.1 通信電源運行維護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的原則。湖南電力調度通信中心是湖南電網通信電源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通信運行維護部門負責所轄范圍內通信站電源系統運行維護。 2.1.2 各單位通信運行維護部門應設通信電源運行維護專責人。通信電源專責人應由經過電源系統理論和實踐技術培訓,具有一定通信站電源系統技術知識的通信專業人員擔任。電源專責人全面負責所轄通信站電源系統運行維護和管理的各項具體工作。 2.2 通信電源系統運行維護部門職責 2.2.1 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通信電源系統運行維護管理條例、規定及有關技術措施,結合所轄范圍通信站電源系統類型,制定相應的通信站電源系統運行維護實施細則及有關措施。 2.2.2 負責編制所轄通信站電源系統運行維護工作計劃,經相應的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上級通信站電源系統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2.2.3 負責所轄通信站電源系統的運行統計并逐級上報統計報表;組織或參加電源系統障礙、事故的調查分析并編寫調查報告,落實整改措施。 2.2.4 參與所轄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和合建通信站的電源系統的設計審查、施工監督及竣工驗收。 2.2.5 組織實施所轄通信站電源系統運行維護工作,監督檢查各通信站電源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情況。 2.2.6 組織所轄范圍電源系統技術培訓、經驗交流及技術攻關,應用和推廣成熟穩定、技術先進的通信電源產品。 3 基本要求 3.1 110kV及以上變電站的通信站應具有獨立的通信專用直流電源系統,不允許采用廠站直流系統經變換給通信設備供電。35kV變電站的通信站作為重要節點時,單獨設置通信直流電源,其它情況可與35kV變電站的直流電源共用。 3.2 各通信站蓄電池組數、容量配置要滿足有關規程規定要求。各通信站應有專用交流供電線路,交流電源不可靠的通信站的供電應列入當地供電部門保電范圍,盡可能保證交流供電,同時應加大該通信站蓄電池容量,并配備其它備用電源。 3.3 通信高頻開關電源整流模塊應按N+1原則配置。 3.4 通信直流電源回路中各級保險的配置要滿足系統和設備的要求。在通信站擴、改建工作中通信站運行維護部門應對通信直流電源回路中各級直流保險的實際配置情況進行檢查把關。 3.5 直接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同一條線路的兩套繼電保護和同一系統的兩套安全自動裝置配置的兩套獨立的通信設備,應分別由兩套獨立的通信電源供電,兩套通信設備和通信電源在物理上應完全隔離。 3.6 通信站一般采用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200Ah以上容量的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組應放置在專用的蓄電池室內,不得組屏安裝。 3.7 蓄電池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環境溫度不宜超過30℃。要防止運行環境溫度過高或過低造成蓄電池組損壞。蓄電池有溫度控制要求的,蓄電池室必須安裝空調。照明、通風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3.8 新購置的通信蓄電池組必須提供出廠內阻測試和容量檢測試驗報告。 3.9 新安裝的通信蓄電池組必須進行內阻測試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校核蓄電池組的容量,并檢查是否有發熱和鼓肚現象。內阻超過平均值5%的蓄電池必須要求廠家更換。 3.10 通信站動力電源、設備電源、維護檢修電源必須經分開關控制,嚴禁用同一開關控制供電。 3.11通信站的通信電源應具備完善的遠端監測系統和必要的聲響告警裝置。 3.12 通信電源設備的防雷和過電壓能力應滿足《電力系統通信站防雷運行管理規程》的要求。 4 運行維護工作要求 4.1 通信電源運行維護部門應根據有關規程標準制定通信電源系統運行維護細則,運行維護人員應定期對通信站電源系統巡視巡檢,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檢修。省網干線、220kV及以上無人值班通信站巡視巡檢間隔時間不大于1個月。 4.2 高頻開關電源、交、直流分配屏巡視檢查工作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各開關整流模塊的浮充及均充設置值; (2) 各開關整流模塊是否正常均流; (3) 所有監控模塊上的設置如時鐘、低壓保護、溫補及自動均充是否正確; (4) 直流回路中各級保險配置情況、交/直流電源線溫度是否正常; (5) 所有告警指示燈及顯示屏是否正常顯示; (6) 交、直流分配屏工作狀態、指示是否正常; (7) 對于電源系統輸入/輸出側的防過電壓、過電流器件應進行重點檢查,是否正常。 4.3 蓄電池巡視檢查工作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清潔蓄電池表面塵埃; (2) 檢查連接處有無松動、發熱和腐蝕現象(及時清理,做好防銹措施); (3) 檢查電池殼體有無滲漏和變形; (4) 檢查極柱、安全閥周圍是否有酸霧逸出; (5) 測量各電池單體浮充電壓,蓄電池組浮充電壓。蓄電池組平時應處于浮充狀態,浮充電壓采用說明書規定的上限值。 (6) 檢查環境溫度與浮充電壓值是否合適,下表是環境溫度和單體電池浮充電壓對應參考表(準確數據參考電池生產廠商提供的數據): 環境溫度(℃) 浮充電壓(V) 0~9 2.29 10~19 2.26 20~29 2.23 30~39 2.20 4.4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對蓄電池組進行補充充電(充電方法、充電電壓按廠商說明書規定進行): (1)有兩只及以上單體電池浮充電壓低于2.18V; (2)蓄電池組放出了20%及以上的額定容量。 4.5 每年對蓄電池組各單體電池進行一次內阻測試。如果蓄電池內阻偏離出廠值或整組平均值20%以上,則應安排整組蓄電池進行容量核對性試驗。當單體內阻值超過基值50%以上時,應立即更換該單體電池。更換電池時要考慮內阻匹配的原則。在更換電池數較多(3只及以上),而未能找到內阻較好匹配的電池時,應該考慮更換整組電池。 4.6 新安裝的閥控密封蓄電池組,應進行全核對性放電試驗。運行了六年以后的蓄電池組,每年做一次核對性放電試驗。經過三次全核對性放充電且容量達不到額定容量的80%的蓄電池組應安排更換。充放電試驗結束后,應及時對蓄電池組進行均衡充電。上述試驗結果均應建立專項記錄,并存檔備查。對地處高山偏遠易發生冰凍的獨立通信站,在冰凍前,這些站點的蓄電池應提前做好充放電容量校對試驗。 4.7 各通信電源運行維護單位應按照湖南省電力公司生【2005】33號《關于發布蓄電池測試設備入圍廠家名單的通知》文的要求,配備齊有關蓄電池測試儀器儀表設備。 4.8 蓄電池使用維護注意事項 (1)進行蓄電池使用和維護時,應使用絕緣工具。電池上面不可放置金屬工具; (2)不得使用任何有機溶劑清洗電池; (3)不可拆卸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的安全閥或在電池中加入任何物質; (4)不可在電池附近吸煙或使用明火; (5)不可使用異樣或劣化電池; 5 故障判斷 當設備出現主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不檢修將影響設備和系統正常工作的情況,則判定為設備故障。主要電源設備發生如下情況時判定為故障: (1) 整流設備:不能輸出額定電流、電壓超出允許范圍、雜音電壓高、穩壓精度低于規定值、影響設備和系統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護性能異常等。 (2) 配電設備:不能輸出額定電流、電壓變化超出規定范圍、動作失靈、影響設備和系統工作或安全的告警、保護性能異常等。 (3) 蓄電池組:蓄電池組出現落后電池或電池出現滲漏現象。 6 附則 6.1 本規定解釋權屬湖南電力調度通信中心。 6.2 本規定自發頒之日起施行。 附錄:通信電源主要技術性能要求和可靠性指標 1 主要技術性能要求 1.1 高頻開關整流電源 1.1.1 交流輸入電壓允許變化范圍:額定電壓值(220V或380V)的+5%~-10%,即:220V(單相): 187V~242V 380V(三相): 323V~418V 1.1.2 交流電頻率允許變動范圍:額定值的±4%;電壓波形正弦畸變率≤5%。 1.1.3 通信設備直流輸入端子處-48V電壓允許變動范圍:-40~-57V。開關電源輸出直流電壓可調節范圍:浮充工作方式時直流輸出工作電壓的范圍為45.6~56.2V;均衡工作方式時直流輸出工作電壓的范圍上限值應為57.6V;電源的直流輸出電壓值在其可調節范圍內應能做到手動或自動可調。 1.1.4 能自動穩壓,并具有浮充/均充方式自動轉換功能。 1.1.5 同型號整流模塊應能并聯工作,并且具有按比例均分負載性能,不平衡度≤±5%輸出額定值。當某整流模塊出現異常時,應不影響電源系統的正常工作。 1.1.6 有適合閥控電池溫度補償要求的自動調壓功能。 1.1.7 有電壓或電流軟啟動性能。 1.1.8 -48V直流電源輸出端子處雜音電壓指標: 電話衡重雜音電壓:≤2mV(符合ITU-T建議O.41條件) 峰-峰值雜音電壓:0~300Hz≤400mV 寬頻雜音電壓:3.40~150kHz≤100mV有效值 150kHz~30MHz≤30mV有效值 1.1.9 穩壓精度:不超過直流輸出電壓整定值的±0.6%。 1.1.10 高頻開關組合電源的效率應不小于83%,功率因素應不小于0.92;電源的中線電流應小于相線電流的30%。 1.1.11 設備監控性能 (1)實時監視被控設備工作狀態; (2)采集和存儲被控設備運行參數; (3)按照監控中心的命令對被控設備進行控制。 遙控:浮充/均充轉換(可選)和開/關機。 遙信:交流配電主要開關的狀態,交流輸入、直流輸出過、欠壓告警,熔斷器告警,整流模塊的浮充/均充狀態,故障告警。 遙測:交流輸入、直流輸出電壓、電流及整流模塊的輸出電流、蓄電池充放電電流。 1.1.12 監控單元通信接口要求:具有兩個及以上獨立的RS484/422和RS232通信接口,廠家應提供相適應的通信協議,測試通信是否暢通或轉換成與其相適應的協議。 1.1.13 過、欠電壓保護性能 (1)交流輸入過、欠電壓保護 電源應能監視電網電壓的變化,當交流輸入電壓值過高或過低,可能會影響電源安全工作時,電源可以自動關機保護;當電網電壓正常后,應能自動恢復工作。電源的交流輸入為三相時,一般應具有缺相保護性能。 (2)直流輸出過、欠電壓保護 電源直流輸出電壓的過、欠電壓值可由制造廠根據用戶要求設定,當電源的直流輸出電壓值達到其設定值時,應能自動告警;過壓時應能自動關機保護;故障排除后,應能人工恢復工作。 1.1.14 直流輸出電流的限制性能 電源應具有直流輸出電流的限制性能,限制電流范圍可在其標稱值的50%~105%。當電源直流輸出電流達到限流值時電源仍應正常工作。 電源的直流輸出電流除限流性能外,一般還應有過流與短路的自動保護性能,過流或短路故障排除后應能自動恢復正常工作狀態。 1.1.15 交流輸入電源轉換 有兩路輸入電源倒換時,應具有手動或自動轉換裝置。自動轉換時,應具有電氣和機械聯鎖裝置。 1.1.16 低電壓時蓄電池保護功能 根據用戶需要,直流配電部分可以在蓄電池電壓低時自動切斷蓄電池輸出,而在該設備的輸出電壓升高后自動或人工再接入蓄電池。 1.1.17 保護接地裝置 配電部分的保護接地裝置與金屬殼體的接地螺母應具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且應有明顯的標志。 1.1.18 熔斷器保護性能 電源為限制某些故障的進一步擴大,輸入輸出電路應具有熔斷器保護裝置。 1.1.19 告警性能 電源在各種保護性能動作的同時,應能自動發出相應的可聞可見告警信號,即鈴(或蜂鳴器)響、燈亮。同時應能通過通信接口或相應端子將所需告警信號送至機外告警設備,告警信號應能區分故障的類別。 1.1.20 滿足絕緣、電磁干擾、抗雷擊能力、噪音、外觀、溫度、濕度、振動等相應要求。 1.2 直流配電設備主要技術要求 (1) 負荷分路及容量根據系統要求確定。 (2) 在低阻配電系統中,直流屏帶額定負荷時,屏內放電回路電壓降≤500mV。 (3) 應有過壓保護、過流保護、低壓告警、欠壓告警和輸出端浪涌吸收裝置。 (4) 對于干線和重要的通信站,應酌情考慮是否采用低電壓電池切斷保護功能。 1.3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主要技術要求 (1) 蓄電池容量是以10小時率放電容量C10為100%作為額定容量。10小時率容量第一次循環放出容量≥95%C10;第三次循環放出容量≥100%C10。3h和1h率的容量應分別在第四次和第五次以前達到,放電終止電壓符合下表規定。 放電率(h) 電池容量的百分數(Ah%) 放電電流倍數 終止電壓(V) 10 100 1.0 1.80 3 75 2.5 1.80 1 55 5.5 1.75 (2) 氣密性:蓄電池應能承受50kPa正壓或負壓而不破裂、不開膠,壓力釋放后殼體無殘余變形。 (3) 大電流放電:電池以30I10A放電1min,極柱不應熔斷,其外觀不得出現異常。 (4) 密封反應效率:蓄電池密封反應效率≥95%。 (5) 防酸霧性能:電池在正常工作過程中應無酸霧溢出。 (6) 安全閥要求:安全閥應有自動開啟和自動關閉的功能,其開閥壓應是10~49kPa,閉閥壓應是1~10kPa。 (7) 蓄電池充電性能: 蓄電池在使用前一般應進行補充充電,在25℃±5℃時單體蓄電池以2.35V進行充電(充電方法、充電電壓以廠商說明書為準)。 蓄電池浮充電單體電壓為2.23~2.27V。 蓄電池均衡充電單體電壓為2.30~2.35V。 蓄電池最大充電電流≤2.5I10A,各項指標應正常。 (8) 蓄電池端電壓的均衡性:由若干個單體組成一體的蓄電池,其各單體間的開路電壓最高與最低差值≤20mV。 (9) 防爆性能:蓄電池在充電過程中遇有明火內部不應引爆。 (10)電池間連接電壓降:蓄電池按1小時率電流I1放電時,兩只電池之間的連接電壓降,在電池極柱根部測量△U≤0.01V。 (11)蓄電池在環境溫度-15℃~+45℃條件下應能正常使用。 (12)在環境溫度不超過30℃的情況下,浮充運行壽命≥10年。 (13)容量保存率:蓄電池靜置90天后其容量保存率≥80%。 2 可靠性指標 2.1 交流配電設備在15年使用時間內,MTBF≥5×105h。 2.2 直流配電設備在15年使用時間內,MTBF≥1.0×106h。 2.3 高頻開關整流設備在15年使用時間內,MTBF≥5×104h。 2.4 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全浮充工作方式在10年使用時間內,MTBF≥3.5×105h。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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